疫情防控稅費政策措施匯編(山西稅務局)
時間:2020-02-07 10:3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稅務力量,我們整理了現行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稅費優惠政策和征管服務措施供您查閱。希望為您充分享受相關稅收政策措施提供幫助,我們將根據國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適時進行更新,讓我們攜手同行,共克時艱。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2月5日
第一部分 有關疫情防控的稅費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
【享受主體】
接受境外捐贈或者進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進口物資的境內納稅主體。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屬于免稅進口物資,已經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免稅進口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享受條件】
符合免稅進口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二)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醫療機構。
【優惠內容】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2.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七)款)
(三)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血站。
【優惠內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藥品經營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