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能否部分并入綜合所得,部分單獨計稅?
時間:2020-01-19 14: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期,有不少財務人員咨詢同一個問題:單位給每個員工都發放了數額不等的年終獎,但是有些員工收入不高,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較為劃算;有些員工收入較高,發放的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而單獨作為年終獎申報納稅較為劃算。
試問:對于同一家企業,發放的年終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部分員工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部分員工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看一下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也就是說,對于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作為年終獎單獨申報納稅還是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稅,納稅人是可以自主選擇的。
但是這種選擇權應該屬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宜擅自做主。
因此,對于同一家企業,在發放年終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如果將部分員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另一部分員工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建議最好與員工簽訂一個書面確認單(表),書面確認單可以設計的簡單一些,只需要給員工提供兩個選項,讓員工打勾簽字即可,以避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之間產生不必要的分歧。
如果企業的員工人數較多,計算工作量非常大,長沙工商稅務,就不適合這種操作方式。從便于管理的角度,同一個企業選擇一種申報方式較為適宜。
當然了,如果公司不差錢,將這一項工作交由專門的中介機構代為操作,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下面又有財務人員咨詢:他們公司預計要發放5萬元左右的年終獎,但是經過測算后,如果全部按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不太劃算,能否將5萬元進行拆分,其中的3.6萬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剩余的1.4萬元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簡單粗暴的硬性拆分,是有一定納稅風險的。因為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一般是遵從專管員或稅務稽查員的理解。而專管員和稽查員為了規避執法風險,一般都會做出對納稅人不利的解釋。因此需要進行一些技術性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第一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和第三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在上述財務人員咨詢的案例中,該公司可以選擇在1月份先行發放3.6萬元獎金,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申報,剩余1.4萬元選擇在2月份發放,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只允許采用一次,這1.4萬元就只能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由此,既達成了目標,又完美的規避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