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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計稅方式可反悔重選,請重點關注個稅匯算新變化

時間:2020-01-02 10: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之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的征求意見稿長沙公司注銷,二哥在公眾號也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學習分享,現在正式文件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這也就是我們在進行綜合所得匯算的正式的指導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見稿有哪些重點變化?

  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如果理解不對的地方,歡迎留言交流,歡迎留言補充。

  主要關注幾個變化點:

  1、把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在匯算公式中單獨列了出來。

  征求意見稿: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正式文件: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這里為什么單獨列出來,二哥覺得這種表述更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綜合所得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可見在《個人所得稅法》的表述上,捐贈的扣除并非包括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單獨列了一款規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的公式,可能就會存在表述不嚴謹的情況。

  2、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是否包括在匯算清繳中的表述有調整

  征求意見稿:以及按規定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結合最新的文件解讀增加的內容,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這里其實就更加清晰的明確了一個事

  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選擇并入那就是匯算清繳的范圍,如果選擇不并入,那就不是匯算清繳的范圍。同時,如果之前申報時候選擇單獨計稅,匯算時候還有一次重新選擇的機會,也就是說可以改變方式

  當然這里也明確了只有發放是選擇一次性獎金計稅的可以重新選擇并入綜合所得且只能選擇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終獎金額。

  3、更清晰的明確了免除匯算清繳的一個大前提

  征求意見稿: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正式文件: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在之前征求意見稿里,雖然我們理解納稅人不辦理匯算清繳的三種情況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但是很多人會忽略一個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號的規定,未依法預扣預繳的情況除外。正式文件直接增加這個大前提更明確,減少了爭議。

  4、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有了明確的安排

  增加的內容: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所以從這個增加內容來看,還是鼓勵扣繳義務人輔助納稅人自行匯算,不要大包大攬,目的還是為了培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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