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額法核算下的財政補助資金,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如何處理?
時間:2019-09-06 23: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修訂后《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既可以采用總額法核算,也可以采用凈額法核算。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如選擇凈額法核算,在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其實已經得到明確。
國稅總局2017年40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
金額。在總局隨后下發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中,對此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引強調,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長沙工商稅務,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50%=75萬元(原加計扣除比例為50%)。
讀懂這二個文件,您應該明白,企業所得稅上判斷為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如讓您選擇,采用總額法核算還是凈額法核算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