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于“境內”、“境外”的規定
時間:2019-12-25 15: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也遵循了和企業所得稅一致的規則,僅對境外企業在地理位置上發生在境內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
對于營改增服務,此前以境外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費”作為判斷納稅義務的標準,而最新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則取消了這一概念,對“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勞務)不征增值稅。
例如,外方不派遣任何人員到中國境內,而是完全在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則無須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僅限勞務,對境外不派遣人員來華但從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等消極所得不受限)(注:在企業所得稅法下,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判定勞務是否在境內發生的判定標準。然而,財稅【2016】36號文并沒有對營改增應稅勞務中 “完全在境外發生” 從而不予征收增值稅的的行為予以定義。換言之,對營改增勞務何為“完全在境外發生”并沒有明確以勞務發生地為判定標準;然而,從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材料《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來看,似乎又是以勞務發生地為判定標準,對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勞務不予征收增值稅,長沙代理記賬,而對勞務發生地全部或部分在境內的勞務則按全部發生額(無需劃分境內外勞務)征收增值稅。具體可以參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P46頁中的相關案例。)
是否簽署稅收協定及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規定。這是對境外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源自中國所得而存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