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虧損合同的新舊準則處理差異
時間:2019-12-24 08: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收入準則合并了老準則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在虧損合同的處理上有了較大的變化。
老準則:
合同預計發生的總虧損,扣除已在賬面反映的部分,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與“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新準則:
合同預計發生的總虧損,扣除已在賬面反映的部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計入“主營業務成本”,與“預計負債”科目。
案例
甲建筑企業簽訂不可撤銷的固定總價合同15000萬元。結算頻率每年一次,預計發生的總成本10000萬元。第二年,預計總成本上升到16000萬元。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第一年:
(1)實際發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 2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2000
(2)結轉成本和收入:
履約進度=2000/10000=2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 3000(15000*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
貸:合同履約成本 2000
(3)結算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3815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3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5
說明:合同結算科目貸方余額500萬元,表明甲企業已經結算但尚未履約的義務500萬元,甲公司預計該部分履約義務將在一年內完成,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到“合同負債”項目。
第二年:
(1)實際發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 2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2000
(2)結轉成本和收入:
履約進度=4000/16000=25%
應確認總收入=15000*25%=375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750(15000*25%-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
貸:合同履約成本 2000
(3)結算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218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0
(4)確認合同損失: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
貸:預計負債 750
說明:預計合同總成本16000萬元大于合同總收入15000萬元,預計損失總額1000萬元,在賬務中已經反映了(2000+2000)-(3000+750)=250萬元的虧損,因此還需確認完成履約義務預計發生的剩余損失750萬元(1000-250)。
注意:此處與老建造合同準則的區別:
建造合同準則應用指南,在此的分錄是:
借:資產減值損失 750
貸:存貨跌價準備 750
為便于理解,我們可以比較存貨準則與或有事項準則中的處理:
1.《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第二章——存貨》:
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少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實際持有與該銷售合同相關的存貨應以銷售合同所規定的價格作為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基礎。如果該合同為虧損合同,還應同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第十四章——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其中,虧損合同,長沙公司注冊,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個人理解:
(1)老建造合同準則,將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的余額,在報表中列示為存貨項目,個人認為,即使作為存貨項目列示,也不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從實質來看,繼續履行合同的總成本超過預計總收入的合同,按照預計負債中的虧損合同更為合適;
(2)新的收入準則,合同資產取代了存貨的報表列示項目,因此更不能按照存貨跌價準備處理,而應按照或有事項中的虧損合同處理。
當然,企業其他的存貨項目,如建筑材料,周轉物資等,仍然需要按照存貨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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