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明電[2003]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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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全文廢止]
稅屋提示——依據國稅發[200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本法規自2009年02月02日起全文廢止。
金稅工程二期運行以來在專用發票防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偽造專用發票騙取扣稅的犯罪活動,對于抑制虛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稅工程二期目前只能對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信息和抵扣聯信息進行“票票稽核”,尚未實現利用專用發票信息與增值稅的申報表信息進行“票表稽核”的功能。而目前在增值稅征管過程中、征收單位的辦稅大廳一般是通過設置不同的辦稅窗口,分別受理防偽稅控IC卡報稅、抵扣聯認證和納稅申報,這三個環節各自獨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這種征管流程存在著嚴重問題:一是納稅申報窗口不能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信息和抵扣聯信息對納稅申報表中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中專用發票部分的明細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二是納稅人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別辦理防偽稅控IC卡報稅、抵扣聯認證和納稅申報,很不方便,意見很大,因此,為了加強增值稅征管,優化為納稅人服務,總局決定改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管理工作流程,從2003年7月份征期開始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現就有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內容是,征收單位辦稅大廳的納稅申報窗口,必須進行“票表稽核”,以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這項工作應當作為納稅申報窗口必須履行的一項職責。納稅申報窗口“票表稽核”的具體做法是,用防偽稅控報稅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銷項稅額信息比對國稅發[2003]53號通知所印發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所填列的銷項稅額數據(在7月份征期,尚未執行國稅發[2003]53號通知所印發的新的納稅申報辦法的企業,可比對原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欄所填列的銷項稅額數據)。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不等的則為申報異常。同時,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項稅額信息比對國稅發[2003]53號通知所印發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二欄“本期從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中所填列的進項稅額數據。二者的邏輯關系是,認證系統采集體的進項稅額信息必須大于或等于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上述進項稅額數據,不符合這一邏輯關系的則為申報異常。凡屬申報異常的,應查明原因,視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為了有利于納稅申報窗口及時、準確地掌握防偽稅控系統采集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信息,以切實有效地進行“票表稽核”工作,長沙公司注冊,征收單位應當將辦稅大廳的窗口功能進行歸并,實行“一窗式”管理。即由申報納稅窗口統一辦理防偽稅控IC卡報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和納稅申報。工作流程為:一般納稅人先進行報稅和隊伍,然后進行納稅申報。
為了保證“一窗式”管理的運行效率,要積極動員鼓勵那些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數量較大的企業,采用經總局測試合格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系統”軟件、向稅務部門報送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進行認證。在完成推行企業報送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方式之前,現在不具備條件由納稅申報窗口辦理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的辦稅大廳,了可暫時單獨設立認證窗口辦理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但防偽稅控IC卡報稅和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必須在納稅申報窗口一并辦理,并應當按照本通知所附《關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報稅、認證信息與申報信息比對的技術實現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確保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信息及時,準確地傳遞到納稅申報窗口。
三、鑒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所規定的申報資料中,沒有單獨反映經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項稅額數據,為了實現進項稅額的“票表稽核”,從2003年8月份征期開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照國稅發[2003]53號通知所印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屆時,國稅發[2003]53號通知中關于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仍按照國稅發[1999]29號通知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規定停止執行。在2003年7月份征期中,繼續按照國稅發[1999]29號通知所印發的納稅申報辦法進行納稅申報的一般納稅人,必須增加填報國稅發[2003]53號通知印發的新的納稅申報辦法所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