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制造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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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制造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行業,在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扶持裝備制造業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現行可以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流轉稅和所得稅兩個方面。
一、流轉稅方面
裝備制造業的現行優惠政策主要有進口環節可享受免稅優惠、出口可享受退稅優惠、集成電路產品可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等內容。
?。ㄒ唬┻M口環節可享受免稅優惠
1、為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國務院出臺的《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一) 》(國發[1997]37號)規定,自 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中:屬于國家鼓勵、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征進口增值稅;屬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征進口增值稅;屬于國家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2、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精神,鼓勵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企 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征進口增值稅;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征進口增值稅;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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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支持我國機電行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span>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第0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坐具、體育設備和游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
2、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千方百計擴大外貿出口的精神,緩解國內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提高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并下發《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9]225號),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按15%的退稅率退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第222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等列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維持17%.
(三)集成電路產品可享受即征即退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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