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918號: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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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相關規定。為加強防偽稅控企業開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騙稅案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先后下發了兩個明傳電報和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連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這些文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進一步規范、明確,使管理工作逐步貼近實際,更為簡捷、便于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納稅人。
1、已失效的兩個文件:1、《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主要內容涉及審批權限上收,即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均須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使用十萬元版發票的,均須上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第033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進行審批,必須經過實地核查。批準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一億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材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由于總局下發了《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這兩個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廢止。
2、《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二、最高開票限額的理解。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最高開票限額,長沙公司注冊,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合計欄中的限額,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不含稅銷售額最高為99,999.99元及以下,發票版次為十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的,不含稅銷售額最高為999,999.99元及以下,發票版次為百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為千萬元的,不含稅銷售額最高為9,999,999.99元及以下,發票版次為千萬元。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主要內容是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實地核查權限沒有具體明確,本著誰調查準審核的原則,又從文件規定中“區縣國稅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看,實地調查權應由區縣稅務機關具體實施。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區縣稅務機關提出相應要求。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于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
五、要求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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