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外匯政策對外商企業影響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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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中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相關部門先后頒布了《關于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關于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關于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關于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關處罰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4號)及后期發布的《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等相關法規。同時在2008年8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32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這系列法規的頒布對外商企業確實帶來一定的影響,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外匯政策調控方向了發生歷史性的轉變
國務院對1996年公布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新條例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國際收支形勢發生的根本性變化,即由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對外匯流入流出實施了均衡管理。這就意味著未來外匯管理政策將發生轉變,從原來的對付匯實施管制到嚴格對外匯流入實施管制,放寬外匯流出的管制的政策轉變。同時新條例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進一步健全,從原來單一的監管機關(外匯管理局)監管擴展到監管機關(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各銀行、金融機構)和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企業)三方面共同配合進行全面管理的機制,這也是意為著未來外匯管理政策的監管重點將向未來外匯交易真實性的審查上。從新舊條例比較可以看出,未來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主要變化表現在:
①、外匯管制從原來鼓勵外商企業外匯流出多創匯到鼓勵外商企業及時付匯;
②、從對經常性外匯收入強制要求結匯,到鼓勵外商企業保留外匯;
?、邸⒑喕硟绕髽I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批制度,將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
?、堋⒃黾恿藢ν鈪R流入的監管和交易真實的監管。
?、荨⒔档土送鈪R非法流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外匯非法流入的處罰和監管。
二、強化相關配套外匯管理制度
在新條例出臺之前,為配合新條例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幷細化對交易真實性的審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就先后發布了如《關于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關于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關處罰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規。對以前外商企業在貨物貿易項下的收結匯及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及外商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等管理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后期的一系金融市場的信息來看,這些政策的釋放,其旨在通過對企業貿易項下的預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記及對外商外匯資本結匯的管制等要求,加強對于相關貿易真實性的審查,從而防止國際熱錢乘機以貿易及資本項目的形式涌流入中國,進而影響中國整體經濟的大起大落。
1、規定出口收入結匯核查管理制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以匯發[2008]29號發布了《關于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核查辦法》),這也是當局政府打擊國際熱錢的第一槍。《核查辦法》的出臺已意味著中國前期寬松的收結匯政策的結束。《核查辦法》是將原來海關電子口岸報關系統與銀行金融系統及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其主要的變化是企業增加了“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企業在申報為貨物貿易出口所有收匯(含預收貨款)時,應當先進入銀行用企業名義開立的待核查賬戶進行專戶核查管理。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必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后,方可辦理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經外匯局批準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不得劃轉。同時為防止企業套利,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計算。
2、強化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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