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后可能出現的稅收征管風險防范
時間:2019-12-17 11: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并把工業、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這將明顯減少企業投資成本,進一步激發投資熱情,全面增強經濟發展后勁。但是就稅收征管而言,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涉稅風險。
風險點之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前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將前期購入并且尚未索取發票的固定資產,長沙工商代辦,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二是將2009年1月1日以前購入、已索取普通發票的固定資產,將普通發票退回銷售方,要求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三是以假進貨退回的名義,請銷售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沖減銷售后,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風險點之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非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變換花樣進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將購入生活用的汽車、高檔家用電器等固定資產,變換開票產品名稱,用作企業進行抵扣;二是在建造房屋、基礎設施等非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時,對購入的鋼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風險點之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其他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用作本企業進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將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購入固定資產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或增值稅免稅項目納稅人買入其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風險點之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前期實現的銷售,延遲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申報納稅。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將應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確認的銷售,推遲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確認,按3%的稅率申報納稅;二是將2009年1月1日以前已確認實現的銷售用紅字普通發票沖回,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確認銷售收入,按3%的稅率申報納稅。
對可能出現的上述問題,稅務機關應當引起重視,并且通過加強日常稅收征管,嚴防稅收管理風險的發生。
首先,對購進固定資產抵扣的企業要突出加強“三流”審核。
一要加強“票據流”的審核。對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要認真審核其票面貨物所填列名稱,是否是抵扣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是否是本企業生產所用的固定資產,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資產或其他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本企業進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認真審核開具發票時間與企業購貨驗收入庫時間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購進的貨物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