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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4號公告個人免于辦理匯算清繳的兩種情形分析

時間:2019-12-16 14: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第一年實行新政策,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一歸并為“綜合所得”,長沙代理記賬,繳稅方式實行按年計算,月度預繳形式,因此關于匯算清繳的話題沒有間斷過,大家翹盼已久的匯算清繳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文件對此作出了規定,且看原文規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從上述文件的邏輯描述分析,規定符合以下種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辦理匯算清繳:

  一種情形是: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

  第二種情形是: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

  我們對文件列舉的上述種情形作如下分析:

  第一種情形,年收入不超過12萬,需要補稅的給予免于匯繳方便,當然需要退稅的,如果主動放棄退稅也可選擇放棄匯繳。注意此情形并未對補稅金額作出限制,即無論補稅金額多少,只要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免于匯繳。

  第二種情形,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于匯算清繳。反之即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只要超過400元的,就必須辦理匯繳。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仔細推敲,根據上述分析得出,兩種情形似乎有點重疊或矛盾。

  舉例:

  張三2019年度全年收入11萬,假月度累計預繳稅款200元,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20萬,應補稅420元。問張三是否應該辦理匯繳?

  分析:

  張三年收入未超過12萬,則符合第一種情形,那么不應該辦理匯繳補稅。但是張三補稅金額又超過400元,按第二種情況不屬于免于辦理匯繳情形,即應該辦理匯繳補稅。張三究竟需不需要辦理匯繳?

  所以如果我們按文字表面理解,張三的匯繳似乎成了謎題,兩種情形存在矛盾。筆者分析文件本意應該是如下意思:

  第一種情形規定仍是我們理解的規定,即: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的,無論補稅金額多少,可免于匯繳。

  第二種情形應該基于第一種情形基礎上理解:排除第一種情形,即排除收入12萬以下的情形。則:年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的,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免于匯繳,超過400元的,必須辦理匯繳。

  即:對收入不超過12萬的,給予最大優惠,對補稅金額不作限制。而對收入超過12萬的,則對補稅金額作出上限規定,不能超過400元,超過400元的需要辦理匯繳補稅。

  如此理解,張三符合第一種情形,與第二種情形也不沖突,應免于辦理匯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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