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耕地如何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時間:2019-12-16 11: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納稅人新征的耕地(即一級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涉及耕地占用稅,又涉及契稅、印花稅以及土地使用稅。在應繳納的四個稅種中,其各自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各有不同規定。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也就是說,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區分兩種不同情況: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準但尚未實際占用)耕地的,長沙工商代辦,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二是“先占后批”(包括已申請但手續尚未審批下來而先占耕地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現行政策對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也就是說在書立或者領受時發生納稅義務。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另外,對新征耕地辦理的土地使用證,屬于“權利許可證照”范疇,還應當征收印花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領受土地使用權證時發生納稅義務。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文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以出讓方式有償取得耕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計算,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即發生納稅義務;合同未約定交付耕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計算,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即發生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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