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舊設備出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時間:2019-12-15 06: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公司位于浙江,主要生產儀表配件,2003年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準備轉讓一臺舊設備(2004年購入并使用)給一家企業(一般納稅人),該設備購入價為15萬元,現協議2009年4月份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對方要求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1.該公司能否開具專用發票?票面稅率是多少?2.這筆業務如何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4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長沙公司注冊,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1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第4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根據描述的情況,貴公司轉讓的舊設備是2004年購入的,而且按照之前購入價格按10年進行折舊的話,目前該設備的凈值是7.5萬元,協議價格10萬元高于該設備的凈值,公司位于浙江,浙江省2008年12月31日以前沒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該公司情況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4條的(二),即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該公司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10÷(1+4%)=9.62(萬元),應納增值稅額=9.62×4%×1÷2=0.19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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