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新政策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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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新政策的變化
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以下簡稱《新政策》),對如何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這不僅對享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6]563號,以下簡稱《原政策》)規定的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同時也為吸引其他資金和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免稅條件有所變化
《新政策》對免征營業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格認定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原政策只局限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新政策》擴大了企業類型,可以認同企(事)業法人。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50%.《原政策》規定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而新通知規范了收費標準,也限定了地方隨意調節權,凡收費標準超過文件規定標準的,一律征收營業稅。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比起《原政策》,《新政策》強調了具有兩年以上運作經歷,方便對有關指標的確定。
(四)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新政策》明確擔保貸款要側重于工、農、商業中小企業,單筆800萬元以下擔保貸款額占總業務量的五成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而《原政策》規定其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而《原政策》規定了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根據文件內容,上述7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將不能享受免稅的資格或被取消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等。
對審批部門進行了調整
由于2008年6月國務院機構以及相應的職能調整,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稅的審批部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調整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因此,《新政策》第二條規定,長沙公司注銷,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自愿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并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免稅業務收入要區分清楚
《新政策》第三條對免稅政策期限作了規定,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因此,擔保機構的業務收入要分清楚,“從事擔保業務收入”只是指符合免稅條件擔保機構從事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對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則要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違規操作將被取消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