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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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明確了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在當前經濟危機形勢下,企業并購活動異常活躍,但因此前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尚未明確,很多企業的重組行動暫被擱置,59號文的出臺明確了國家對重組稅收優惠政策,將刺激企業加快并購重組的步伐,可謂意義深遠。為了使廣大企業深入了解該政策,筆者現解讀如下。
一、明確了“企業重組”的定義
我國以前的稅收文件從未給予“企業重組”明確定義。對于企業重組的相關稅收政策也散見于各稅收文件中。59號文的出臺,不僅明確了“企業重組”的概念,同時劃分了企業重組的六種主要類型。根據59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重組將分為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六種,該六種類型基本上涵蓋了資本運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改變、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例如北京金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海運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某公司將住所地由北京市遷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等均屬此類重組。
2、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銷售產品而擁有B公司10萬元債權,合同期已屆滿,B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款,于是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同意A公司的債權轉為對B公司擁有的股權,即屬債務重組。
3、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4、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長沙工商稅務,A公司購買B公司經營性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存貨等),該經營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A公司支付的對價為本公司10%股權、10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承擔B公司200萬元債務。在該資產收購中A公司為受讓企業,B公司為轉讓企業。
5、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例如:A公司系股東X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現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東X公司銀行存款500萬元作為對價,A公司解散。在該吸收合并中,A公司為被合并企業,B公司為合并企業,且為存續企業。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現有A公司和B公司均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現A公司和B公司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權作為對價。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該新設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為被合并企業,C公司為合并企業。
6、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例如:A公司將部分資產剝離,轉讓給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繼續經營。在該分立重組中,A公司為被分立企業,B公司為分立企業。新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例如:A公司將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新設立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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