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的解讀分析
時間:2019-12-12 14: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7月1日制定了《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明確規定了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程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等問題。但是,37號緊急通知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反響。在該文件出臺五個月后,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2月1日又制定了《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補充通知對緊急通知中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程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作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規定。具體如下:
1、62號文件明確了"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僅適用于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同時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因此,從此條可以看出,國家稅務部門監管的重點是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不搞一刀切,這樣就使相當多數的企業能夠在成立當年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2、62號文件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企業若要經營進口業務或內貿業務要求使用專用發票,則需重新申請。
此條是為了同商務部鼓勵小型外貿企業發展的政策相銜接,62號文對小型外貿企業的增值稅管理所作的特殊規定,解決了目前社會上爭議很大的問題。
3、62號文件規定,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確認符合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37號文件的初衷是為防止犯罪分子以注冊商貿企業作掩護,騙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后公司和職員迅速走逃,騙取國家大量稅款的現象。有一定規模和業務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不會成為"騙了就跑"的犯罪份子的目標。因此62號文件作此補充,是合乎常理、有根據的。
4、62號文件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后一個月內,稅務機關要對企業經營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跟蹤管理。
這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新辦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經現場核實,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給予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認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業企業之名騙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5、62號文件規定,對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的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
此條主要是加強稅務部門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企業的跟蹤管理。
6、同時,62號文對37號文中的一些規定,作了更加詳細的說明。這主要包括:
1)、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正常經營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企業,按其實際納稅情況核算年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長沙代理記賬,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2)、對進入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不再實行原臨時一般納稅人管理。
3)、緊急通知中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是區分小型商貿企業和商貿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做了不同的規定。在補充通知中,統一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一萬元,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審核后,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和數量。該變化使輔導期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突破一萬元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