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函[2019]72號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764號建議的答復
時間:2019-09-05 23:3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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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達昌等5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提高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受惠面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為鼓勵創業投資,支持初創科技型企業發展,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和個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給予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2019年初,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國家將初創科技型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擴展了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
為了更好地體現鼓勵創業投資的政策導向,現行政策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5個條件,其中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這一條件,是用來判斷初創企業是否屬于科技型企業的基本條件。
對于你們提出的“降低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的比例,可參考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即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的建議,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之所以將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的比例作為判定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之一,而不采用研發費用占經營收入的比例,主要是考慮初創科技型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存在較大差異。高新技術企業大多處于成長期或成熟期,市場化程度高,長沙工商稅務,經營收入穩定;而初創科技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市場化程度低,大多處于產品研發投入階段,經營收入少甚至沒有經營收入。因此,從指標的客觀性和可操作性來說,難以用研發費用占經營收入的比例作為判定條件。據我們調研了解,現行對于研發費用不低于成本費用20%的比例規定,比較具有可操作性,也是較為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際情況的。
感謝你們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稅政司 010—68553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