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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中央稅收法規集錦

時間:2019-12-11 02: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2010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
  《通知》規定,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三)退稅賬戶證明;(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注銷認定手續。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的研發機構,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180日。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見附件)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以下資料:(一)采購國產設備合同;(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三)付款憑證;(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2010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
  《通知》規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三、2010年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
  《通知》明確,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長沙公司注冊,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征收。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以納稅保證金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低于已繳納稅保證金的,多繳部分稅務機關應及時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退還納稅人。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應納部分作為個人所得稅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繳入國庫,并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高于已繳納稅保證金的,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應補繳稅款部分開具相應憑證直接補繳入庫;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并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的地區,稅務機關可通過聯網系統辦理稅款繳庫。
  證券機構以預繳稅款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應補(退)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款補繳入庫或稅款退庫。

  四、2010年1月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實施汽車下鄉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4號)。
  《通知》指出,汽車下鄉政策實施延長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摩托車下鄉政策執行到2013年1月31日。汽車摩托車下鄉具體政策及操作辦法仍按《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248號)執行。

  五、2010年1月7日,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設立河南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署加函[2010]18號)。
  《批復》指出,同意設立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同意該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和外匯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該保稅物流中心的選址、面積依法辦妥國土和建設規劃部門規定的手續,并且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后,先由鄭州海關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聯合驗收通過,向企業核發《驗收合格證書》并頒發標牌,方準予其開展有關保稅物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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