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28號解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
時間:2019-12-10 23: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亟需明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為了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財稅[2009]128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對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通知明確,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對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4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通知》明確了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出典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1、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稅部門原有的相關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由使用人代繳納,但對這種情況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租金還是房產余值沒有明確規定。為統一稅收政策,對無租使用房產應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
2、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根據現行房產稅條例,房產出典的,房產稅由承典人繳納,但對出典房產的計稅依據并沒有明確。根據現行房產稅政策,房產稅有從租和從價兩種計稅依據,由于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
3、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按原規定,融資租賃房產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納稅人由各地稅務機關自定。據了解,大部分地區都規定由承租人繳納,也有少數地區規定由出租人繳納,這種政策執行當中的不一致不利于稅收公平,也不利于稅制規范,應統一予以明確。實際上,房產融資租賃是承租人分期付款購買房產的一種形式,出租人提供的只是金融信貸服務,因此房產融資租賃期間的納稅人應為房產承租人。
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技術的進步,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逐漸增多。對地下建筑,現行政策已經明確應征收房產稅,但對其用地,沒有明確是否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造成了一定的政策空白。《物權法》明確規定,地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土地使用權同屬物權。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同樣屬于占地行為,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面積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面積為準,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上沒有標明用地面積的,應以建筑物投影面積為準。同時,考慮到地下空間的開發有利于土地的節約利用,相比地上空間,其開發、利用成本也較高,因此對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宜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通知》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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