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法與資源稅暫行條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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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變化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經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2011年9與30日國務院令第605號發布。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開發應稅資源”替代了“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征稅范圍擴大。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隨著稅法的實施,收回了國務院對稅目、稅率的調整權,以及財政部對稅目、稅率的具體制定權。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稅率的具體確定下放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法的規定更加靈活,賦予地方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的選擇權。同時需要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備案。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措辭有些變化,但明月實質性改變。視同不是同銷售并不是問題之關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變動較大,分列了免征和減征項目。
免征項目增加:(1)原油免稅增加了“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增加了減征項目。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免征或減征的項目增加;取消了國務院的減免稅權。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第九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增加了稅務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將條例的第十條與第十二條合并,取消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納稅地點的調整權。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刪除了扣繳義務人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不再扣繳資源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長沙公司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簡化納稅申報,取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納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