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解讀(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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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正式施行。此次立法按照“稅制平移”原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征管實際,對印花稅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完善。為落實好《印花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發《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以下簡稱《政策執行口徑公告》),《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以下簡稱《優惠政策銜接公告》)。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實施印花稅法公告》)。與《暫行條例》相比,《印花稅法》施行后有哪些變化,納稅人需要重點了解什么,本文對此予以解讀。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印花稅法》對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的規定,基本維持《暫行條例》范圍不變。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第一種情況的征稅范圍,《印花稅法》第二條、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對于第二種情況的征稅范圍,《政策執行口徑公告》依據應稅憑證標的不同,分四類情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二是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三是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四是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對涉及以上兩種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為規范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實施印花稅法公告》規定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憑證和稅目稅率
前文提到,印花稅的應稅憑證為《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規定范圍以及正列舉方式。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銜接,《印花稅法》修改了部分應稅憑證名稱,包括將購銷合同修改為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修改為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修改為運輸合同,財產租賃合同修改為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拆分為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
《政策執行口徑公告》規定了部分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規定,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但上述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的憑證,僅是部分征管實踐中問題較為集中的憑證,《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沒有也無法對所有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憑證進行列舉。
與《暫行條例》相比,印花稅稅目由原來的13個調整為4個稅目17個子稅目;稅率由4檔比例稅率和1 檔定額稅率調整為5檔比例稅率,長沙公司注冊,同時降低部分稅目的稅率。具體包括:一是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并為建設工程合同,并將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和萬分之三統一調整為萬分之三,將承攬合同、運輸合同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下調為萬分之三;二是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下調為萬分之三;三是將營業賬簿中資金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對其他賬簿不再征稅;四是刪除了權利、許可證照稅目;五是增加融資租賃合同稅目;六是增加了證券交易稅目。
《印花稅法》對稅目稅率表部分內容進行備注說明,進一步明確了征稅范圍。比如,合同稅目備注“指書面合同”,明確不對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稅;買賣合同稅目備注“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具體是指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那么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征稅范圍,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
【例1】個人張三與甲企業書立車輛買賣合同,購買乘用車1輛,合同所列金額2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該車輛買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個人張三和甲企業均不繳納印花稅。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書立車輛買賣合同,甲企業向乙企業銷售乘用車20輛,合同所列金額60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由于該車輛買賣合同書立雙方均為企業,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甲企業和乙企業應各自繳納印花稅1800元(600萬元×0.3‰)。
三、稅收優惠
《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了8項法定免稅優惠,相比《暫行條例》新增了4項法定免稅優惠規定。一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增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規定;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規定;三是為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增加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規定;四是為支持電子商務經濟發展,增加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規定。
《政策執行口徑公告》對免稅優惠涉及的主體作了具體規定:一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范圍為以該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二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學校,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三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四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慈善組織,具體范圍為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五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六是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執行。另外,《政策執行口徑公告》還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例3】農民李四向丙企業購買復合肥料2噸,書立化肥買賣合同,合同所列金額6000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該化肥買賣合同符合《印花稅法》規定的法定免稅優惠條件,農民李四和丙企業免納印花稅。
【例4】長沙冬奧組委與丁企業書立體育器材買賣合同,合同所列金額10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長沙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定,對長沙冬奧組委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長沙冬奧組委應繳納的印花稅。因此,長沙冬奧組委免納該體育器材買賣合同印花稅,而丁企業應繳納印花稅300元(100萬元×0.3‰)。
《印花稅法》施行后,印花稅現行優惠政策如何銜接問題,《優惠政策銜接公告》作了具體規定,按繼續執行、廢止和宣布失效三種方式分類處理。
在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方面,《實施印花稅法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方式等稅制要素
《暫行條例》對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規定較為原則,納稅方式主要為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在征管實踐中易出現納稅地點爭議、滯納金起算時間無法確定、完稅方式與其他稅種不一致等問題。《印花稅法》對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方式等稅制要素進行了完善,明確單位納稅人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個人納稅人的納稅地點為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地點為不動產所在地;明確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明確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通過完善上述稅制要素,避免出現重復征稅問題,且與主要稅種納稅期限、納稅方式保持一致,便利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
【例5】2020年1月,機構所在地位于A市的戊企業在B市書立了一份技術合同,根據《暫行條例》規定,戊企業既可以在A市繳納印花稅,也可以在B市繳納印花稅,易引起A、B兩市稅務部門管轄爭議。《印花稅法》實施后,戊企業機構所在地位于A市,其納稅地點即為A市,戊企業在A市以外書立應稅憑證,也均應在A市繳納印花稅。
五、證券交易印花稅規定上升為法律
《印花稅法》將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相關政策統一梳理,在延續現行政策的基礎上,完善相關規定,一并上升為法律,包括:明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且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征稅范圍為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扣繳義務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且按周解繳。同時還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情況如何確定計稅依據等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