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七月實施,請記住這六大項變化要點(最新)
時間:2022-08-10 03: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開始實施。新稅法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有哪些變化?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哪些方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一、稅目有哪些變化?
《印花稅法》中共有合同(指書面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四大類稅目,17個明細稅目。《印花稅法》較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刪除了后者中列舉的“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稅率有哪些變化?
部分稅目的稅率降低:
1.原加工承攬合同更名為承攬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2.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調整為建設工程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3.原貨物運輸合同更名為運輸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4.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下面沒有再細分,長沙公司注銷,《印花稅法》對此稅目進行了細化,產權轉移書據中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5.營業賬簿,僅對“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合計征稅,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
可以看出,原《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按萬分之五征稅的稅目,在《印花稅法》中進行了全部或部分稅率下調。目前僅產權轉移書據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移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需要按萬分之五繳稅,后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三、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如何規定?
《印花稅法》較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納稅地點進一步予以了明確。
納稅期限:
1.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3.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納稅地點:
1.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3.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計稅依據如何規定?
1.計稅依據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面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3.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五、應納稅額尾數有何變化?
《印花稅法》刪除了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親們直接按照實際計算稅額納稅。
六、境外單位或個人
如何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較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增加了印花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相關熱點問題
1. 簽訂合同時列明了增值稅稅額,能按不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嗎?
答:《印花稅法》第五條明確了應稅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溫馨提醒:增值稅稅額未列明,或僅約定了增值稅稅率,需按總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2. 單位簽訂運輸合同,應該在機構所在地還是合同簽訂地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單位簽訂運輸合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