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可稅前扣除!(已解決)
時間:2020-10-03 00: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金融行業的不斷創新,給稅收征管帶來不小的挑戰。鑒于業務的特殊性,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準備金,可以按規定在稅前列支。實務中,準備金相關政策比較復雜,如果理解偏差,很容易導致稅務風險。
(一)、準備金申報數據差異大
Z公司是一家財產保險公司,運營的險種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稅務人員利用內部稅務審計平臺,對該公司的財務數據、稅務數據進行風險掃描,出現提示:保險責任準備金與保險業務收入關系比對不匹配。
稅務人員查看Z公司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發現,《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與《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列示的準備金賬載金額存在較大差異,并且根據賠付支出計算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扣除限額,也有較大差異。
(二)、部分準備金違規扣除
稅務人員通過分析《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有關欄次的填列金額、勾稽關系,核對審計報告、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再根據科目余額表的明細科目進行復核計算,確定該公司對準備金稅法規定的理解有偏差,將不可扣除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并將限額扣除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予以全額扣除。
經過分析,理賠費用準備金的扣除,存在稅會差異。從會計上看,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第13號)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從稅法上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以下簡稱114號文件)規定,“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長沙工商代辦,并不包括理賠費用準備金。因此,保險企業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有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114號文件規定,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三)、細究保險扣除規定
本案例中,Z公司之所以出現稅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忽視了保險企業準備金的稅會差異和限額規定。實務中,保險企業的準備金種類繁雜,需依據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計提,且涉及部門眾多,部門之間的溝通理解不到位,也可能導致稅務處理出現錯誤。
因此,相關企業應積極主動參與稅收政策培訓,及時與稅務部門進行業務溝通。稅務部門也要利用大數據技術,對企業的日常涉稅處理進行“體檢”,及時發現企業涉稅風險疑點,同時注重特殊行業稅收規定的納稅輔導,幫助企業降低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