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不征稅收入籌劃要三思(已解決)
時間:2020-08-26 19: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不征稅收入,一個十足吸引納稅人眼球的名詞。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后來的有關文件如財稅[2008]151號文件、財稅[2009]87號(該文件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均規定了十分嚴格的條件,使得不征稅收入成為人們趨之若騖的目標。
事實上,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點可以從相關的法規規定中得到證實。
我們現在使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附表五是《稅收優惠明細表》,其中列舉了所有的可以歸入稅收優惠的項目和內容,其中并無不征稅收入的蹤跡。稅收優惠是什么?是在稅法上應該征稅,但國家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納稅義務的行為;而不征稅收入則是稅法從根本上不予納入征稅范圍的一種收入。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國家對于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采取的稅收處理截然不同。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中,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是最為誘人之處,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及財稅[2008]15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差別:免稅收入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資產或費用均可在稅前扣除。
例如,某企業2010年度收到一筆財政性資金1000萬。我們可以看一看在確認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情況下的不同結果。
會計處理為(關于遞延稅款的處理略):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1000
借:成本或費用科目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假設在10年內確認相關費用)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
貸:遞延收益1000
當年確認相關費用及遞延損益
借:成本或費用科目100
貸:銀行存款100
借:遞延收益1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假定當年購置資產,按10年提取折舊)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
貸:遞延收益1000
購置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本年轉銷收益和計提折舊時
借:遞延收益1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借:管理費用100
貸:累計折舊100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包括以下情況: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征稅收入的情況下,不做納稅調整,收入與費用相抵,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0;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下,調減收入1000萬元,同時費用不允許列支,應同時調增1000萬元,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同樣為0。
(3)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征稅收入的情況下,調增收入900萬元,收入與費用相抵,對企業當年損益的影響為90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但可在以后9年內逐步調減,長沙代理記賬,10年內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總額的影響為0;
(4)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下,調減收入100萬元,調增費用100萬元,以后9個年度內照此重復處理,對企業總體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0。
(5)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征稅收入的情況下,調增收入900萬元,收入與費用相抵,對企業當年損益的影響為90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但可在以后9年內逐步調減,10年內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總額的影響為0;
(6)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下,調減收入100萬元,調增費用100萬元,以后9個年度內照此重復處理,對企業總體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0。
我們發現,在本例的六種處理中,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是否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影響的結果是相同的(為0);如果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確認為征稅收入當年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獲取以后年度遞延減少稅款的權利。
但在一種特定的情況下,企業可能確認為征稅收入相對更有利。
例:某企業2010年取得政府補貼收入1000萬元,當年未支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政府補貼收入)為1000萬元,但企業2005年曾發生虧損,截止到2009年底尚有1000萬元未能彌補。
如果確認為不征稅收入,企業2010年不需納稅,但未來形成的支出均不可在稅前扣除,2005年的虧損將不能得到彌補。該項收入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0。
如果確認為征稅收入,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彌補2005年虧損后當年應納稅額仍為0,但以后年度形成的支出(折舊或者攤銷)可以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今后可以扣除該項補貼收入1000萬元支出時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或攤銷。
因此,不征稅收入是一顆“看著止渴”的梅子,吃到嘴里究竟是什么味道還不確定。所以,企業想利用它來納稅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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