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拆借資金不收利息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時間:2023-08-16 03: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聯企業拆借資金不收利息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營改增后,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業需要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增值稅處理
1. 非金融類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借產生的使用價值。
(一)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后調撥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后由集團公司統一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長沙公司注銷,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用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從實踐中看,又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并收取利息,應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拆借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對于有償使用,同上述(二)規定,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無償使用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出借方沒有包括“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使用資金)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
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是一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正常的購銷合同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占用資金,不是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屬于無償提供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發生效力的一項條件。如果應收、應付款項的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又沒有其他不可抗力發生(如負債方倒閉等引發資金困難),應屬于“提供資金使用范疇”,需按“無償提供資金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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