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供應商退還或返還資金不作進項稅轉出
時間:2023-07-18 05: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境外供應商退還或返還資金不作進項稅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后,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現明確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該怎么處理?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準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準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長沙工商代辦,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并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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