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哪些費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時間:2023-05-14 03: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納稅人哪些費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180天內,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3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稽核比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結果通知書》)。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長沙公司注冊,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以海關繳款書原件為依據(jù),逐一進行核對,并區(qū)別情況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屬于納稅人信息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重新采集數(shù)據(jù)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海關繳款書開具之日起90天)內的,可通過企業(yè)電子報稅管理系統(tǒng)(下稱電子申報軟件)重新采集,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稽核比對。
2、納稅人重新采集數(shù)據(jù)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再次稽核比對。
不屬于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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