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注銷申請1
時間:2019-08-30 09: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機構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或者已停止實質性經營性活動的,其境內投資者須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長沙工商代辦,并繳回《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境外企業基本情況、注銷或停止經營的原因、目前資產狀況、應調回境內資產金額等);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令)
2.《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89〕匯管條字第118號)及《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0〕匯管投字第381號)
3.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商合發〔2003〕126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20號)
6.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251號)
7.《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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