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增值稅稅法對小規模的納稅
時間:2019-09-02 15: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提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較原文件的4%和6%都統一為3%,征收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也有所調整。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長沙代理記賬,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原先的100萬,下調為現在的50萬。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原先的180萬下調為現在的80萬。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降低了。
另,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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