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雙定額每季度需要申報嗎?
時間:2022-05-06 03: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體雙定額每季度需要申報嗎?
即便是定額或者定律征收的個體戶,每月也仍舊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因為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和申報義務是分開的兩項,互相不替代.
只需要征期內在網上進行申報即可,十分方便簡潔.
(一)繳納營業稅的雙定戶:
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應稅所得率)]-上一定額執行期月均開票額;
(二)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雙定戶:
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三)既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又繳納營業稅的雙定戶:
1、核定(營業稅)月應納稅經營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繳納營業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比例/(1-應稅所得率)]- 上一定額執行期月均(營業稅)開票額;
2、繳納營業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比例=繳納營業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具體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測算確定);
3、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適用于新開業雙定戶的初始核定,其適用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應納稅經營額=(計算單位月最低經營額×計算單位總量)×不開票經營額比例 第十五條 以上計算公式不足以準確核定定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地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二)按照上一定額執行期月均開出發票額和測算的不開票比例核定;
(三)按照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六條 雙定戶發生注銷或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重新核定定額,當期應納稅款按實際經營天數和每日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核定應納稅額÷30天×實際經營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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