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03 01: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如何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長沙工商代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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