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的減免稅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時間:2020-12-03 00: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導讀: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問:納稅人2015年未享受的減免稅,現在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此,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長沙工商代辦,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