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2020-08-11 01: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六條規定:“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長沙代理記賬,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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