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05 16:3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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