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前對進口免稅自用設備解除監管,進口企業向海關補繳的增值稅能否抵扣?
時間:2020-08-05 13: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長沙工商稅務,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