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時間:2020-07-02 00: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營改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那么該公式該如何理解和計算呢?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個項目,其中甲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乙項目和丙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購進1000萬元(不含稅)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項目的材料為400萬元,用于甲項目和乙項目的原材料無法準確劃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項目取得收入400萬元,長沙公司注銷,乙項目取得收入600萬元,丙項目取得收入500萬元。(假設購進原材料進項稅率17%,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各項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稅收入。)問:6月份該公司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萬元呢?
錯誤算法一: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400÷(400+600+500)=18.13萬元。
錯誤算法二:首先把各項收入換算為不含稅收入,然后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甲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400÷(1+3%)=388.35萬元;乙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600÷(1+11%)=540.54萬元;丙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500÷(1+11%)=450.45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萬元。
分析(懶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結論):要正確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確兩點: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其次,分母中的銷售額是指企業當月所有的銷售額還是僅指對應于不能劃分的項目的銷售額。
對于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29號)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從總局批復意思來看,對于免稅項目收入是不得換算,另一層意思是,對于非免稅的一般性收入,應當可以按不含稅收入進行換算。
因此,對于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應按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同時如果涉及的是免稅收入,則對免稅收入不需要換算不含稅銷售額。
對于問題二,國家稅務總局并未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但是《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湘國稅局函〔1997〕08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公式,其分子“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和“非應稅項目營業額”以及分母中“當月全部銷售額”中與分子相對應的銷售額、營業額,均為納稅人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額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再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和剔減銷項稅額。
也就是說,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銷售額僅是指對應于無法劃分的免稅和非應稅項目銷售額,而不包含能夠劃分進項稅額所對應的銷售額。
結論:所以,綜合上述兩個文件,對于開始時的案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388.35÷(388.35+540.54)=28.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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